憑空捏造寫裁定,遣詞用句瞞實情——廣西高院法官熊梅這般枉法裁判
一、對事實的審查,對被告建議的靈山法院認定的三個過錯事實,熊法官“審查”所有的是對的的。
靈山法院認定的三個過錯事實:1.“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窟窿靈山法院認定是原告鑿的是過錯的”;2.“原告宅院比被告宅院高是過錯的,沒有證據支持的,《現場勘驗筆錄》證實不瞭,由於《筆錄》上沒有如許的內在的事務,這是一個偽造的事實”;3“兩邊均承認2015年7月份,因為暴雨招致原告的豬尿流過被告的庭院實在是原告的假話”。
1.添文加字,借刀殺人。“未有認定,是過錯的”。過錯的事實,搖身一變,成瞭對的的瞭。
經由過程添加“未予認定”,“迫使”被告認可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窟窿是原告鑿開的。
將被告建議“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窟窿靈山法院認定是原告鑿開是過錯的”改動為“對付李永新用混凝土將小高雄驗屋排水口封住後,在間墻上挖鑿排水口的事實未予認定,是過錯的”。(李永新是原告,本身倒混凝本身鑿墻?顯然倒混凝土的不是原告李永新,而是被告,這是明苗栗驗屋眼人一眼就能望進去的。——這是熊法官的障眼法,有心“筆誤”,不外,這句話的重點不是誰倒混凝土,而是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窟窿畢竟是誰鑿的?)熊法官暗度陳倉,“動動筆頭”,經由過程添加“未予認定”,將被告的再審理由掉包成“對付李永新用混凝土將小台中驗屋排水口封住後,在間墻上挖鑿排水口的事實未予認定,是過錯的”——“未予認定”,“未”,沒有的意思,沒有過錯,也就成瞭對的的瞭!意思已截然相反!也便是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砰”的一聲魯漢和陳怡,週一直在家裡。窟窿是原告鑿開是對的的!並且是被告“自動”要求法院確認的。這是如何的存心叵測?這是不是比“借刀殺人”越發凶險狡詐?有瞭如許的“對的”的事實,並且是被告“自動”要求法院“確認”的,原審訊決原告“李永新規復間墻原狀,即修補好間墻被鑿開的洞口,同時在間墻中底部預留一個長為20“喂,你干嘛跑,追鬼落后吗?”周瑜真的看起来很奇怪,平时这样一个厘米,高為12厘米的排水口”也便是對的的瞭?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論驗屋壇《間墻與水口——從一樁相鄰排水膠葛望廣西欽州、靈山兩級人平易近法院對嫁禍於人排污的犯警侵害的枉法裁判》《廣西新成屋靈山:一樁蹊蹺的訴請獲得支撐卻敗訴的平易近事案件》、《靈山法院法官:掉包並“肢解”被告的訴請》,在這些網站的帖子中,被告早已公然講明:靈山法院認定間墻上的阿誰年夜窟窿是原告鑿開是過錯的!而熊法官卻置收集言論於掉臂,也是敢冒全國之年夜不韙瞭!
2.出奇制勝嘉義驗屋,掉包論題。偽造宅院高下的事實成瞭偽造《勘驗筆錄》。
被告建議的用《勘驗筆錄》偽造事實“原告宅院比被告宅院高”被熊法官掉包成“《勘驗筆錄》是偽造的!”對“原告宅院比被告雲林驗屋宅院高”這個事實的真偽不往審查,反而審查“《勘驗筆錄》是不是偽造的”。——這是掉包論題!在《聽證會》上,熊還說,這是偽造事實,而不是偽造證據。被告是如何陳說的,人平易近網、海角網的帖子《間墻與水口——從一樁相鄰排水膠葛望廣西欽州、靈山兩級人平易近法院對嫁禍於人排污的犯警侵害的枉法裁判》可鑒!
3他想他能逃脫他的母親的陰影,但從那時起,罪已經與他在一起了。他的臉更體.罔顧證據,胡亂認定。原告假話成瞭實話
“兩邊均承認原告的豬尿流過來是由於2015年7月份的狂風雨”——對這個事實,被告是沒有認可的。被告在《投訴狀》及《再審申請書》中,都死力否定這個事實,被告第一次發明流過來的是“雨水”,而非摻雜著“豬尿”的雨水,原告的豬尿流過來,是原告的有興趣“排放”,並非無心的“溢出”!由於原告在2012年曾鑿開間墻偷排豬尿!而2015年7月份並沒有原告所謂的“狂風雨”!可見,原告在扯謊!被告也向高院提交瞭新證據《2015年7月份汗青天色》。詳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論壇《“年夜雨”、“狂風雨”與“暴雨”——被告、原告與法官對產生膠葛天色的“各不相謀”》)
二、對樞紐證據的審查:用證據與證實內在的事務的“驢頭不合錯誤馬嘴”,一是假造《地盤證》、《村委證實》原審法院曾經采用的事實,二是“駁倒”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對方堵塞排水口的事實!堪稱“一箭雙雕”!“李永z在原審提供的《所有人全體地盤運用證》、《宗輿圖》、《衡宇借單》等證據有餘以證實李永新將其運用的庭院一側原有的排水口封堵”。《裁定書》第4頁。《地盤證》證實地盤的權屬,但熊卻用《地盤證》證實對方堵塞排水口,這是“驢頭不合錯誤馬嘴”!證實對方堵塞排水口的是現場的大批照片!這是為一審法院棄用,二審法院改動《庭審筆錄》的事實粉飾,為原告堵塞排水口的事實粉飾,為再審申請不采用被告的《地盤證》找捏詞!
三、對合用法令條則過錯的審查:出奇制勝,“查”非所問。被告建議靈山法院合用法令過錯的是《物權法》的84條、86條,但熊法官“審查”的倒是《物權法》的36條。堪稱答非所問。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力人應該依照無利生孩子、利便餬口、連合互助、公正公道的準則,對的處置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彼此鄰接的兩個以上不動產一切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透風、采光等方面依據法令規則發生的權力任務關系,一方的權力稱為“相鄰權”。
本條規則的處置相鄰關系的四項準新成屋則:
1. 無利生孩子的準則。……
2. 利便餬口的準則。……公道設定,絕量削減給相鄰權力人餬口帶來未便,不得把本身的利便設立在相鄰權力人的未便之上。
3. 連合互助的準則。註意掌握以下四點:(1)保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互利共贏,阻擋捨己為人,嫁禍於人。處置好相鄰關系,無利於各方的生孩子餬口,也無利於社會的協調不亂。(2)彼此替對方著想,為相鄰權第一次驗屋力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匡助。 (3)堅持謙讓苗栗驗屋和脅制。但不要把相鄰權力人的謙讓看成薄弱虛弱可欺。(4)遇事要經由過程高雄驗屋友愛協商解決,不要先斬後奏,更不要弱肉強食。
4. 公正公道的準則。有四層寄義:(1)保持權力任務同等。(2)行使權力應堅持在公道限度內。(3)尊敬汗青造成的主觀狀態和先後次序。(4)防止或許解除犯警妨礙,公道賠還償付喪失。相鄰一方行使權力時,不得傷害損失另一方的符合法規權益,使本身處於優勝的位置。做出行為前要力圖防止給相鄰權力人形成妨礙;已形成妨礙的,行為人應該解除。
四、把小我私家成見成瞭看成“一樣平常履歷軌則”。
靈山法院以“水去低處流”的天然紀律訊斷對方“嫁禍於人”,但人造的庭院與天然的排水紀律顯然是毫無聯絡接觸的!何況“原告宅院比被告宅院告”是一個沒有證據證實的偽造的事實!靈山法院的“水去低處流的天然的排水紀律”是站不住腳的,於是熊法官使用瞭“一樣平常履歷軌則”來審查。
“嘉義驗屋使用“網上流傳和你有關係三人是真的嗎?”一樣平常履歷軌則推定間墻原本存在排水口,驗屋公司李永新一側的庭院積水經由過程間墻小排水口排進李永Z一側的庭院,再流進庭院排水口。”——《裁定書》第4頁。
那麼,什麼一樣平常履歷軌則?“所謂一樣平常餬口履歷,是指法官在其一樣平常餬口中熟悉和貫通的主觀事物之必然聯絡接觸或一般紀律,具備廣泛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子。依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的司法詮釋,組成一樣平常履歷軌則的重要詳細要素包含:其一,所依的餬口履歷必需是一樣平常餬口中反復產生的常態徵象;其二,這種餬口履歷必需為社會中廣泛凡人所能體察和感觸感染;其三,這種履歷軌則所根據的餬口履歷可隨時以特定的詳細方法還原為一般凡人的親自感觸感染。”
墻,讓咱們想到銅墻鐵壁,它台南驗屋是堅如盤石的!墻,是樊籬,也是界宜蘭驗屋址,如環球著名的萬裡長城!
“間墻有水口”——這不是推翻人類的認知底線嗎?可見,“間墻有水口”與“一樣平常餬口履歷軌則”是相悖的,這純正是法官的小我私家成見!
五、消散瞭的樞紐詞“宅院”,被告的門商標,原、原告的住址南、北方位則被“一側”、“一側”代替。
“李永新一側的庭院積水經由過程間墻的小排水口排進李永Z一“是啊,現在的情況我得回去。”側的庭院,再流進庭院排水口。”《裁定書》第4頁。住址方位的搞錯是被告申請再審的一個理由,本是住南的被告住到瞭北邊,本是住在北邊的原告卻主住到瞭南方,見海角網《事實“過錯”,也維持原判?》而此刻熊的“裁定”,住址方位竟不知去向瞭,沒有瞭住址方位,也就無所謂對與錯的問題,這是為靈山法院住址方位的背道而馳粉飾!
《裁定書》書上,通篇不見“宅院”二字。靈山法院認定的“被告宅院”與“原告宅院”之間的排水膠葛成瞭“庭院”與“庭院”之間的排水膠葛!但什麼是庭院?“庭院是指宅院中房與房之間或房與圍墻之間所圍成的露天曠地。即四面有衡宇、三面有衡宇另一壁有圍墻或兩面有衡宇另兩面有圍墻時中間的曠地”,以是,庭院與庭院間的排水膠葛也便是宅院與宅院的排水膠葛,這是熊粉飾不瞭的。
《裁定書》上,被告的住址竟沒有門商標!被告住在急水村委2隊37號,“再審申請人,……現住靈山縣新圩鎮急水村委2隊。”《裁定書》第1頁。《再審申請書》上,被告的住址明明確白寫著:急水村委2隊3桃園驗屋7號。在再審申請中,被告連門商標也照相作為證據交給瞭高院,被告的門商標是37號。但對這個門商標,熊法官便是不寫。沒有瞭門商標的被告與原告的膠葛,仿佛便是親兄弟間的外部膠葛,這便是熊法官的目標,把“鄰裡膠葛”有興趣攪渾為贓官難斷的“傢務事”。現實上,被告與原告父輩不同排,祖輩不同排,以是,被告與原告的膠葛,不是贓官難斷的“傢務事”,而是“鄰裡膠葛”!詳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論壇《間墻與水口——從一樁相鄰排水膠葛望廣西欽州、靈山兩級人平易近法院對嫁禍於人排污的犯警侵害的枉初驗.交屋法裁判》,欽州論壇《出席也能贏——曝光欽州中院的司法腐朽》。帖子在人平易近網、欽州論壇的點擊量均已靠近2萬。
六、為原告辯解,謊稱原告提交有證據。 “從兩邊提供的證據以及現場勘驗情形無奈判定間墻上原本是否存在排水口”《裁定書》第3頁。熊法官的“裁定”,象徵著原告提交有證據,但原告在一審、二審都沒有提交有證據,不單沒有證據,也沒有人質老頭的腦袋!問難詞,且二審是出席的,《聽證會》也是出席南投驗屋的。也便是說,在這場官司中,原告證據一個也沒有,字兒也沒有一個!熊法官卻說對方提交有證據。敢問熊法官,對方提供瞭什麼證據?當事人怎麼沒有收到?
七、含混其辭,語焉不詳!一審法院掉包訴請,“肢解”訴請,鬧出瞭支撐訴請卻敗訴的年夜笑話!(詳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紅豆網《廣西靈山:新成屋一樁蹊蹺的訴請獲得支撐卻敗訴的平易近事案件》、《靈山法院法官:掉包並“肢解”被告的訴請》)“一審法院改動告狀狀,對訴請懂得有誤。”《裁定書》第2頁。掉包訴請,“肢解”訴請,這般嚴峻的問題卻僅僅是“懂得過錯”!過錯在哪裡,熊法官避而不說,這是遮蓋,這是容隱!
八、與被告訴請南轅北轍的訊斷卻還不是“超越”瞭被告官司哀求的訊斷。被告的訴請是:1、原告李永新休止開鑿間墻,把兩傢之間的間墻砌好,規復間墻原貌,不準排水經由被告傢的庭院;2、本案的官司所需支出由原告李永新負擔。但原審法院卻訊斷間墻留一個“一個長為20厘米,高為12厘米的排水口”,如許的訊斷何止“超越”被告的官司哀求,如許的訊斷曾經與被告的訴請南轅北轍瞭!這是對被告的“倒打一耙”!
九、沒有證實對象的證據能證實什麼?
“其提交的通話記實、手機短信信息亦有餘以顛覆原審訊決……”《通話灌音》的內在的事務是什麼?是靈山法院的李好法官為對方討情、走關系:我已打德律風給辦案人,要求“傾傾掂!”《通話灌音》證實靈山法院辦的是情面案、關系案!《通話灌音》的內在的事務是什麼?證實什麼?熊法官避而不說!證據沒有內在的事務,且沒有證實對象,《通話灌音》有沒有證實才能隻能由熊法官說瞭算!
十.對一審、二審法院法官瘋狂的徇情枉法行為極絕容隱。
改動訴狀,偽造證據規定,豈非不是徇.私作弊?靈山法院以“自行制作的證據不真正的、分歧法”為由而不采用被告的證據,但“自行制作”卻不是審核證據的資格,最高法沒有如許的法令條則!用以佐證與被告有兇猛關系的是“其餘證據”,而非“書面證據”,書面證據不是法定的證據學的分類!(詳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與被告無利害關系的證物證言是否具備法令效率?》、《隻許明知故犯,不許庶民點燈——法官可以“制作”證據,被告為什麼不成以?》)改動《庭審筆錄》,投訴人的樞紐證據《地盤證》被改動,把《地盤證》提交至法庭的事實被一筆勾銷!用喪心病狂的lawyer 的《代表詞》取投訴人的《投訴狀》,代表lawyer 儼然成瞭“投訴人”!這豈非不是徇情枉法!在《通話灌音 》中靈山法院的李好法官絕不避忌,公開為原告走關系、討情——豈非不是徇情枉法?
二審法院明火執仗地改動一審的《平易近事訊斷書》:一審的“符合法規”運用釀成瞭“不符合法令”占用;一審對的的“界至”被改成“界址”,“界至”是衡宇的鴻溝,而“界址”倒是地盤的鴻溝;一審認定的間墻雙方的“被告一方的庭院”及“原告一方的庭院”的“兩個庭院”,則釀成瞭“投訴人所占用的一半庭院”、“兩邊各自占用的一半庭院”——這是明火執仗地掉包觀點。掉包瞭觀點衍生瞭匪徒的邏輯,原告庭院旁的衡宇成瞭“庭院旁的衡宇”,被告庭院旁的衡宇成瞭“庭院旁的衡宇”,而被告庭院的排水口則“瓜熟蒂落”地成立“庭院的排水口”——這是對被告庭院排水口的明搶暗奪—這豈非不是徇情枉法?被告說“年夜雨”,原告說“台中驗屋狂風雨台北驗屋”,法官說“暴雨”——被告、原告與法官對產生膠葛天色的“各不相謀”,而2015年7月並沒有原告所謂的“狂風雨”!可見,原告在扯謊!可見,原告的豬尿裡過來,不是無心的“溢出”,而是蓄意的“排放”!這豈非不是徇情枉法?(詳見海角《“年夜雨”、“狂風雨”與“暴雨”——被告、原告與法官對產生膠葛天色的“各不相謀”》)
十一、對被告無端刁難,要被告要提供證實間墻被鑿開之“你看佳寧。”草地上的小甜瓜找到了工作證說,XX娛樂記者。前的近況的證據,不然不克不及判定間墻是否有排水口。
沒有驗屋設備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已造成證據鏈的大批的現場照片還不克不及證實?加長瓦尾,填埋庭院,間墻上的磚松松垮垮,不是直接證實瞭對方堵塞排水通道、鑿間墻嗎?
“因為兩邊均無奈提供證據證實間墻被鑿開之前的近況,從兩邊提供的證據以及現場勘驗情形無奈判定間墻上原本是否存在排水口”
十二、本案的“立案”、“聽證會”等官司流動沒有寫入《裁定書》新北驗屋,為無端延期違法辦案粉飾。
本案2017年4月高院立案,見《立案審查通知書》;5月25日召開“聽證會”,見《聽證筆錄》,而《聽證會》對方是出席的。從高院法院網上被告了解審限原是2017年6月14日,但2017年5月25日開瞭“聽證會”後,本案就莫名“失落”!網上查不到,法官德律風不接——法官是謝絕與當事人評論辯論案情。期間,當事人數次奔波於高院,訊問案情,但熊法官要麼德律風不接,要麼以“還在審理中”搪塞,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廣西:一件“失落”瞭的高院再審案件!》自2017年4月基隆驗屋19日立案到2018年6月15了案(當事人7月12才日收到《裁定書》),歷時一年零兩個月。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平易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幹定見》第三十二條:人平易近法院應該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終了。本案卻審瞭一年零兩個月!可見已違法!而嘉義驗屋在這一年零兩個月中,本案的點交書記員也已換人,本來是寥X傑,裁定書的倒是陳X涵。書記員換瞭,熊法官也不告訴被告。立案審查時光,《裁定書》上是沒有的。這是為粉飾無端超期違法辦案而有心不寫的。不單立案審查時光不寫,連“聽證會”如許主要的官司流動也不寫,這是為何?
十三、對被告的諸多再審理由沒有逐一作驗屋出歸答。
1、飛過非技術術語包涵。)證據規定問題。“書面證據”、“自行制作的證據不真正的、分歧法”。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論壇《以案說法:與被告無利害關系的證物證言是否具備法令效率?》、《隻許明知故犯、不許庶民點燈:法官可以“制作”證據,被告為什麼不成以?》
2、對質人不公的問題。對質人李秀平的證物證言疑神疑鬼,斷章取義;對質人李秀平的兩份《定見書》不是綜合剖析,而是自欺欺人地斷章取義!
3、住址方位問題。本是住南的卻住到瞭北,本是住北的卻住到瞭南方!
4、原告衡宇用作豬圈的是部門仍是所有的?
5、靈山法院把以為庭院的流水走向往確以為“天然的流水走向”是穿鑿附會的問題。
6、用代表詞作《投訴狀》的問題。見海角網、欽州論壇《叩問欽州中院:用lawyer 的代表詞做投訴人的投訴狀是否公道符合法規?》
7、法官改動《庭審筆錄》的問題。見海角網《伸向庭審筆錄的司法黑手:改動被告的樞紐證據,勾銷庭審的主要事實!》
8、《通話灌音》證實法官枉法裁判問題。海角網《通話灌音:揪出瞭躲在靈山法院的官司經紀!》
9、李傢祖屋的構造問題。見證據《屋宅構造、自行驗屋排水示用意》
10、產生膠葛的天色問題,被告說“年夜雨”,原告辯稱“狂風雨”,法官說“暴雨”,被告、原告與法官,對產生膠葛的天色是“各不相謀”!而2015年7月並沒有原告所謂的狂風雨!見《201苗栗驗屋5年7月靈山汗青天色》。見人平易近網、海角網、欽州論壇《“年夜雨”、“狂風雨”與“暴雨”——被告、原告與法官,對產生膠葛的天色的“各不相謀”》。
11、“流進庭院排水口”的水往瞭哪裡?熊法官依然沒有審查。現實上,“流進庭院排水口”後原告的水還在被告的宅院中,並沒有排出被告的宅院之外!見欽州論壇《戛然而止句號前面的奧秘》,海角網《句號袒護不瞭的實情》。
……
……
沒有立案審查時光,本案是2017年4月19日立案,也沒有把《聽證會》寫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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